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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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債權人台東縣導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曾金德 代理人 高獻智 債務人 邱蘭惠
葉登章 邱元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