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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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上訴人呂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核上開請求廢棄部分係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其上訴標的①新臺幣(下同)7,690,323元,及自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並以被上訴人尚生存為限,上訴人應自107年4月1日起,至145年6月8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00,000元。皆屬一般民事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核定上訴標的價額為31,690,323元(7,690,323+24,000,000),依同法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36,440元。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依同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儘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