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全嵩選任辯護人張立業律師
林孝璋律師 宋立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告訴被告馮全嵩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9號卷第113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劉庭維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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