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78號聲請人 李良德 即財團法人大同大學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同大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同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大同大學捐助章程第三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第18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32條,經主管機關教育部108年10月7日准予核定,茲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大同大學捐助章程第32條,業據提出教育部108年10月7日臺教高㈢字第1080141990號函、相對人第18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節本、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為憑。該條涉及相對人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教育部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教育部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件: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第32條│第32條││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依││屬學校所在之地方政府所有,作│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為繼續辦理教育事業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