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為被告乙○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收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二份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