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9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905號

原告 鍾群珍

被告 王派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派宏由於多年之教授房地產、期貨、股市及投資標的之經驗,獲得投資老師之信譽,積累了數千名長期學員,被告王派宏為達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設計投資合約,承諾學員依投資本金之金額,按月、季或年,給付合計年息20%至36%不等,顯不相當之利息,且約定屆期後即返還本金(保本)。被告王派宏吸收投資人資金之方式,先委由具有幫助犯意之 林雅容 以頂尖教育公司、豐稪公司名義於網路宣傳學校老師沒教的賺錢秘密等房地產投資訊息,吸引不特定人參與被告王派宏於臺灣地區各地所舉辦之投資講座、說明會,並引誘有興趣快速賺錢之學員,加入派宏菁英商學苑會員成為終身高級會員,被告王派宏即在進階講座課程上,講授有關黃金磨成粉末後自香港攜帶到印度、日本等地轉售賺取高額價差之投資計畫,進而介紹各種投資合約,依學員資力,鼓吹學員投資賺取高額利息,再依學員投資之金額大小,分由其本人吸收學員之投資款項,或指示學員將資金以單線分散之方式,分別向有犯意聯絡之投資窗口即 唐靖棋唐德芳張珠陽唐唐組 、官方小額投資窗口),牛月綺、許雅雯(小牛組), 廖曼伶林恩樂小伶 組), 廖子盈 (非官方私人窗口)、彭薇琳、李宥蓁、陳靖媗等人簽立合約,再交付由被告王派宏、 謝靜儀 等人簽立之借據、本票予投資人,以示保本之意。學員投資之方式即與被告王派宏等人或上揭投資窗口、助理人員簽立合約,簽約地點則分散於臺灣地區各縣、市所在之車站附近之速食店、咖啡廳等處,簽約前後學員依約將投資之金額以現金交付予出面簽約之助理或以匯款之方式將金額匯入被告王派宏等人之帳戶內,被告王派宏於每期付息日前,再將應付利息以匯款或現金之方式,交予出面簽約之助理或上揭各組之負責人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投資人之帳戶。原告因而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7萬元至訴外人唐靖棋之帳戶內,共受有10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致其受有10萬元之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法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有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查核屬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開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蒙受金錢損失10萬元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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