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儒德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之0
李根池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4,307元(計算式:4,726,417元+1,032元+3,667元+3,191元=4,734,307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1,889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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