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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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53號聲請人 陳俊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文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各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各本票利息起算日需在提示日後)
三、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請提出發票人為謝文竣之本票4紙(據其提出之本票,發票人非謝文竣),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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