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12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129號債權人 李台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佳妤 (即被繼承人 謝文欽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