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47號原告大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振峰 被告連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麗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6,598元,應繳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9,0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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