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 高蘇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火土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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