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告 危家俊 被告 謝新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