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1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122號債權人 吳美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容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按請求之債權金額,並非皆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發生,故不得全部溯及至該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