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深坑區福音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守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聲請人名稱及詳細地址。(聲請狀所載與所提證物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