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李培菲 相對人 董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35,000元,並於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4月21日,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為無,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負有債務235,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土地)│├──┬─────────────────────┬─┬──────────┬─────┬────┤││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金門縣│金城鎮│東紅山││75│旱│││288.21│全部│董清池│││││段││││││││││├───┼────┴───┴───┴────┴─┴──┴──┴────┴─────┴────┤││備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無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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