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9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吳敏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敏郎於民國93年05月18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10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債務人吳敏郎於93年05月18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7月03日及94年12月05日後即分文未繳,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110,445元(其中78,205元部份利率以11﹪計;32,240元部份利率以17﹪計),而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敏郎│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78205││7月03日起│││││元│││││├──┼───┼─────┼──────┼──────┼───────┤│002│新臺幣│吳敏郎│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32240││2月0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敏郎│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205││8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敏郎│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元違│││32240││1月06日起││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