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及開獎紀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麗珠因犯刑法第268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及開獎紀錄1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52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及開獎紀錄1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527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此外,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紜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