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31日97年度訴字第6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同法第367條復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31日97年度訴字第625號第一審判決,於98年1月9日收受判決書,並於98年1月15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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