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2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性男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553號),而被告就所犯製作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部分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就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87號),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侯性男犯製作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侯性男係資訊工程師,具有電腦程式之專業知識,詎其竟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及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民國103年8月16日17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居所內,使用電腦設備並利用其向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電腦網路服務(IP:123.194.120.73),以SQLINJECTION(資料庫隱碼攻擊)方式,破解「中華愛國同心會」網站(http://iloveroc.org.tw)之保護措施,免輸入密碼直接進入該網站後臺管理介面及主管理畫面,擅自新增名為「同心會吃屎」之具管理權限使用者,並以該使用者名義在該網站上張貼文章,致生損害於「中華愛國同心會」(所涉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及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部分,業經中華愛國同心會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其後另基於製作專供犯罪電腦程式之犯意,在不詳時地,將其入侵上開網站之相關參數寫成電腦程式,並於同年月17日某時許,在其前揭居所內,使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蘋果日報」新聞留言區,刊登入侵上開網站之電腦程式連結點(http://iloveroc.org.tw/login.asp?txtid=%27or%27%3D%27or'),供不特定人得以點擊連結後入侵上開網站,致上開網站伺服器主機癱瘓,致生損害於「中華愛國同心會」。案經中華愛國同心會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性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張秀葉 於調查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法務部調查局104年5月11日調資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中華愛國同心會網站日誌」鑑識報告、蘋果日報留言版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62條之製作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爰審酌被告因思慮未周,竟製作電腦程式並於公開網站上提供不特定人得以點擊連結而入侵他人網站,致生損害於他人,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業於104年11月18日在本院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代理人復表明願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情,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考,又被告除本件犯行外,無其他經法院為罪刑宣告之前科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獲得告訴人諒解等情,業已述明如前,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斟酌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62條(製作電腦程式罪)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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