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陳月美 債務人 王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計收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所提之釋明文件載明「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範圍核發之支付命令,超過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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