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八三號
上訴人嘉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就本院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零壹佰柒拾貳元(0000000+20172),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再本院判決主文第三項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規定,徵收第三審裁判費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零肆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