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蔣震 被告 張國峰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