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茂淞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茂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之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