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4號原告 宋永興 上列原告對被告 高濱 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並提出兩造結婚公證書及補正被告高濱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大陸地區之送達處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