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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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呂銘德
呂銘樹 呂素貞 被告 張祺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