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31號聲請人 劉昌憲 相對人 陳金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52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裁定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有該院100年度司裁全更字第2號裁定附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00號卷內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假扣押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