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64號原告 詹勳淦
詹鳳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景庸 被告 詹勳湖
95號 詹勳榕
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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