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1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志鵬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十姊妹壹佰隻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志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列之前案科刑紀錄,於民國103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財產權,恣意竊取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本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本件原經緩起訴處分,因被告未履行緩起訴條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而遭撤銷,惟告訴人於偵查中書寫字條同情被告之身體狀況,表示原諒被告(見偵1卷第13頁),再兼衡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輕度障礙),自述現為無業狀態、家境貧寒,為低收入戶之家庭經濟狀況,與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之小鳥(品種為十姊妹)100隻雖未扣案,然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依被告供述:已經將牠們放生等語(見警卷第4頁、偵1卷第9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所竊取之鳥籠1個已實際發還給告訴人 林平國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10號被告洪志鵬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6樓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嗣經本署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洪志鵬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41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基於竊盜犯意,於106年4月27日14時23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號前,見路旁放有鳥籠1個(裝有100隻小鳥)無人看管而認有機可趁,遂徒手竊取該鳥籠及籠內小鳥後離去。嗣經所有人林平國發現鳥籠遺失,調閱監視器畫面察看,始知遭人竊取,旋即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志鵬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平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檢察官董詠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蘇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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