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衡字第一六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四四號),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不料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更犯擄人勒贖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捌月並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