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進達傢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