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五O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貳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被查獲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O.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係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O.二七公克、包裝重O.四三公克),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惟前開扣案之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O.二七公克、包裝重O.四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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