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陸捌公克,包裝重零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二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二.二公克係屬違禁物,沾有海洛因、安非他命殘渣袋,因與違禁物海洛因、安非他命無從分離,亦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海頓汽車旅館」三○六室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一.六八公克,包裝重○.五二公克),而上開海洛因二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此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另聲請就沾有海洛因、安非他命殘渣袋,因與違禁物海洛因、安非他命無從分離,亦屬違禁物,亦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部分,惟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時,並未曾扣有任何沾有海洛因、安非他命殘渣袋,此觀諸卷附之臺中縣霧峰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臺中縣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乙紙自明,且經本院遍查全卷亦查無任何前揭聲請人所指之沾有海洛因、安非他命殘渣袋,本院自無從得以宣告沒收,應認該部分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