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脫離親屬關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 王雯珊 (住居所詳卷,保密)被告 王世丞 (住居所詳卷,保密)
王世名 (住居所詳卷,保密) 黃錦珠 (住居所詳卷,保密) 葉美玉 (住居所詳卷,保密) 王莉婷 (住居所詳卷,保密)蘇維維(年籍住所不詳) 王鳳琴 (住居所詳卷,保密) 朱葆真 (住居所詳卷,保密) 陳武育 (住居所詳卷,保密)上當事人間請求脫離親屬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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