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湯炳能 相對人即債務人神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 湯榮坤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湯榮坤住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債務人湯榮坤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揆諸上開規定,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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