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謝順明 相對人 陳勝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勝誌於民國102年3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2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780,000元,920,000元,約定按期清償,並有利息之約定,詎屆至清償期未依約繳款,喪失其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36,0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西門│四│80│建│998│10000分之165││└──┴───┴────┴──┴───┴─────┴─┴──────┴───────┴──────┘┌──────────────────────────────────────────────────────────┐│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編│建│││├──┬──┬──┬──┬──┬──┬──┬─┼───┬─┬─┤│││││││主要建築│第│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四│下│││││││築材料│││範圍│││號│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223│嘉義市○○○○段四│鋼筋混凝│65.6│││││││65│陽台│9.│平│全部│含共││││彩街505│小段80地│土造六層│5│││││││.6││14│方││同使││││號4樓5│號│樓住家用││││││││5│││公││用部│││││││││││││││││尺││分21│││││││││││││││││││37建│││││││││││││││││││號之│││││││││││││││││││持分│├──┼──┼────┼────┼────┼──┼──┼──┼──┼──┼──┼──┼─┼───┼─┼─┼───┼──┤│002│2138│嘉義市○○○○段四│鋼筋混凝││941││││││94││││10000│含共││││彩街505│小段80地│土造避難││.42││││││1.││││分之│同使││││號地下室│號│室、停車││││││││42││││124│用部││││││場用│││││││││││││分21│││││││││││││││││││37建│││││││││││││││││││號之│││││││││││││││││││持分│└──┴──┴────┴────┴────┴──┴──┴──┴──┴──┴──┴──┴─┴───┴─┴─┴───┴──┘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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