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水選任辯護人陳國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水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張金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又因本案同案被告 謝明家李飛達黃芷萱 尚未經本院就被訴事實訊問,恐有勾串共犯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1年1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限制其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1年3月28日雲檢文強101執640字第08309號函1份在卷為憑,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温文昌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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