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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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方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41號、112年度緩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方怡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內查扣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掛繩1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掛繩1個,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方怡之違法行為地、住居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於民國111年1、2月間某時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3樓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線,以會員代號「cm211157」在蝦皮網站開設商場,並以新臺幣29元至49元不等之價格,刊登販賣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英社公司)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及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葉社公司)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商標圖樣之掛繩之訊息,嗣經警為蒐證目的,佯裝買家下標購得如附表編號1仿冒哆啦A夢商標掛繩及附表編號2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掛繩各1個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被告之蝦皮拍賣網頁及帳號資料、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附卷可稽。又上開掛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集英社公司審定號「商標00000000」及雙葉社公司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商標圖樣之商品乙情,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就該掛繩進行鑑定而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上開註冊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在卷可證。而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6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96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附表所示之物,既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文彤【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哆啦A夢商標掛繩1個2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掛繩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