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潘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亞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
二、被告李亞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胡湘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