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文章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文章前因心神喪失,無法正常在庭表達,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裁定本件應於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余文章已於106年11月2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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