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文彬
林銀妹 被告 李光嵐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秀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6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光嵐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