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各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分別聲請予以減刑。
(聲請人漏未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檢察官上開聲請均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分別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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