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奇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奇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91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沈奇龍於民國93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6
7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