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鈺
洪健凱 被告 楊鴻鈞
蘇明道 律師(即 楊辰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日設定擔保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抵押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強制執行拍賣分配,因被告楊鴻鈞與訴外人楊辰男(已死亡)於民國104年4月20日就該不動產所設定擔保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抵押債權,被列為第3順位債權,並優先受分配602,746元,致其部分債權未能受償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1
741號之1分配表可稽。原告主張楊辰男上開抵押債權不存在,對被告楊鴻鈞及蘇明道律師(即楊辰男之遺產管理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倘獲勝訴判決,則其債權即可再受分配,故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鴻鈞積欠伊本金113,548,27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而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強制執行拍賣分配,因楊辰男於104年
4月20日就該不動產所設定擔保150萬元之抵押債權(下稱楊辰男之抵押債權),被列為第3順位債權,並優先受分配602,746元,致其部分債權未能受償。又執行法院通知被告蘇明道律師應提出楊辰男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正本,始得領取該分配款,因其迄今仍未提出,足證楊辰男之抵押債權不存在,故提起本訴請求確認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本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41741號之1分配表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7-4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以及楊辰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本院卷第109-123頁),審認無訛。又被告二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但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爭執,依上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其請求確認楊辰男之抵押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5,850元(即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臺南市○○里區○○○段│805│建│140.85│1/2││└─┴───┴────┴───┴──┴─┴────┴──┴─────┘┌─┬──┬──────┬──────┬──────┬──┬────┐│編││││建物面積│權利│備考│││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號││││樓層面積│範圍││├─┼──┼──────┼──────┼──────┼──┼────┤│01│30○○里區○○段│臺南市佳里區│一層:71.78││││││805地號│林園街174巷│(平方公尺)│全部││││││18弄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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