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吳良斌
被 告 名人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慕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名人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應由陳慕貞
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 吳春娟 ,嗣於民國110
年8月1日變更為陳慕貞,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陳慕
貞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