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張繼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政宗 間請求償還清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9,72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