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榮峻
林士棋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915號),本院判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唐榮駿 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柒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同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長江七號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新力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借款人名冊捌張、借款人資料筆記本壹本、台新理財經紀公司名片拾捌張及空白商業本票貳本,均於各次犯行項下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同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長江七號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新力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借款人名冊捌張、借款人資料筆記本壹本、台新理財經紀公司名片拾捌張及空白商業本票貳本均沒收。
林士棋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柒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同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長江七號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新力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借款人名冊捌張、借款人資料筆記本壹本、台新理財經紀公司名片拾捌張及空白商業本票貳本,均於各次犯行項下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同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長江七號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新力牌手機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借款人名冊捌張、借款人資料筆記本壹本、台新理財經紀公司名片拾捌張及空白商業本票貳本均沒收。
事實
一、唐榮駿、林士棋共同基於營取重利之犯意聯絡,以在報紙刊登廣告與聯絡電話,或由親友介紹等方式,招徠急需用錢之不特定人借款,並自民國99年年初起,在南彰化夾報廣告刊登「好媽媽輕鬆借、支客票新臺幣(下同)10-500萬內、有工作有證件5萬內撥打0000000000」等廣告,利用附表借款人因有生活費用急需支付,且因財務、信用狀況不佳,無從另覓財源而有急迫情形之機會,以附表所示利息及期數欄之方式收利息,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息,並簽寫本金2倍金額本票之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借款予需錢 孔急謝裕達李佩欣林偉旭洪國倫李秀蓁陳皇章 等人, 嗣經警 於99年5月14日循線查獲,並當場扣得唐榮駿、林士棋身上所持有之謝裕達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謝裕達之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1紙、 張鳳盈 國民身分證影本1紙、發票人為張鳳盈之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1紙、李佩欣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李佩欣之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1紙、發票人為林偉旭之面額10萬元及25萬元本票影本2紙、洪國倫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保卡影本1紙、發票人為洪國倫之面額8萬元本票影本1紙、李秀蓁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李秀蓁之面額2萬元本票影本1紙、陳皇章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陳皇章之面額8萬元本票影本1紙、陳皇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紙,及其等所有用以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借款人資料筆記本1本、借款人名冊8張、空白商業本票2本、台新理財經紀公司名片18張、現金21萬3,900元、大同牌手機(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新力牌手機(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長江七號牌手機(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各1支,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暨謝裕達、李佩欣、林偉旭、李秀蓁、陳皇章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裕達、李佩欣、林偉旭、李秀蓁、陳皇章於警詢、偵訊中,證人即被害人洪國倫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謝裕達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謝裕達之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1紙、張鳳盈國民身分證影本1紙、發票人為張鳳盈之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1紙、李佩欣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李佩欣之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1紙、發票人為林偉旭之面額10萬元及25萬元本票影本2紙、洪國倫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保卡影本1紙、發票人為洪國倫之面額8萬元本票影本1紙、李秀蓁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李秀蓁之面額2萬元本票影本1紙、陳皇章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陳皇章之面額8萬元本票影本1紙、陳皇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紙、借款人資料筆記本1本、借款人名冊8張、空白商業本票2本、台新理財經紀公司名片18張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大同牌手機(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新力牌手機(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長江七號牌手機(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各1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2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前後7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人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佳,而高利貸之借款人每因無力負擔重利,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致生社會問題,報章媒體多有報導,其等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利用他人急迫,貸放高利,對借款人自身及其家庭與社會之危害匪淺;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罪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卷附和解書5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可證,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大同牌手機(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長江七號牌手機(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各1支、借款人名冊8張、借款人資料筆記本1本及台新理財經紀公司名片(印有唐專員、0000000000字樣)10張,係被告唐榮駿所有,新力牌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台新理財經紀公司名片(印有林專員、0000000000字樣)8張,係被告林士棋所有,均供被告2人犯罪所用;空白商業本票2本,為被告唐榮駿所有,係預備供被告2人犯罪所用;業據被告2人供明在卷,基於共同正犯連帶沒收原則,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現金21萬3,900元,雖為被告唐榮駿所有,惟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何關聯性,且又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之謝裕達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謝裕達之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1紙、張鳳盈國民身分證影本1紙、發票人為張鳳盈之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1紙、李佩欣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李佩欣之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1紙、發票人為林偉旭之面額10萬元及25萬元本票影本2紙、洪國倫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保卡影本1紙、發票人為洪國倫之面額8萬元本票影本1紙、李秀蓁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李秀蓁之面額
2萬元本票影本1紙、陳皇章駕照影本1紙、發票人為陳皇章之面額8萬元本票影本1紙、陳皇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紙,均係借款人謝裕達、李秀蓁、李佩欣、林偉旭、陳皇章、洪國倫簽發供作質押之用,則被告2人取得上開物品,僅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或證明之用,如借款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被告仍須將該等物品返還於借款人,自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而屬被告所有,自不能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23號判決要旨參照),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被害人│犯罪│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利息│期數││號││行為人│││(新臺幣│(新臺幣││││││││)│)││├─┼───┼───┼────┼────┼────┼────┼────┤│一│謝裕達│唐榮駿│99年3月│彰化縣田│4萬元│預扣第一│10天為1││││、林士│29日晚上│尾鄉中山││期利息80│期││││棋│6、7時許│路與中正││00元及每│││││││路路口7││期利息80│││││││-11便利││00元│││││││商店前││││││││││││││││││││││├─┼───┼───┼────┼────┼────┼────┼────┤│二│李秀蓁│唐榮駿│99年5月│彰化縣員│1萬元│預扣第一│10天為1││││、林士│5日下午│ 林鎮員林 ││期利息20│期││││棋│2、3時│家商前││00元及手││││││許│││續費1000│││││││││元││├─┼───┼───┼────┼────┼────┼────┼────┤│三│李佩欣│唐榮駿│99年4月2│南投縣草│2萬元│預扣第│10天為1││││、林士│5日晚上│屯 鎮富中 ││一期利│期││││棋│6、7時│路前││息4000元││││││許│││及手續費│││││││││1000元││├─┼───┼───┼────┼────┼────┼────┼────┤│四│林偉旭│唐榮駿│99年5月3│彰化縣溪│5萬元│預扣第│30天為1││││、林士│日晚上7│州鄉中山││一期利│期││││棋│、8時許│路上││息4500元│││││││││及手續費│││││││││1500元││├─┼───┼───┼────┼────┼────┼────┼────┤│五│林偉旭│唐榮駿│99年5月│彰化縣溪│7萬5000│預扣第│30天為1││││、林士│8日│州鄉中山│元│一期利│期││││棋││路上││息6750│││││││││元││││││││││││││││││││├─┼───┼───┼────┼────┼────┼────┼────┤│六│陳皇章│唐榮駿│99年5月│彰化縣北│4萬│預扣第一│10天為1││││、林士│11日下午│斗鎮東興││期利息80│期││││棋│2、3時許│巷附近││00元││││││││││││││││││││├─┼───┼───┼────┼────┼────┼────┼────┤│七│洪國倫│唐榮駿│99年5月3│國道三號│4萬元│預扣第│10天為1││││、林士│日晚上8│高速公路││一期利│期││││棋│時許│草屯交流││息8000元│││││││道││及手續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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