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1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原處分字號詳如附表所示)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駕駛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警先後依法舉發,而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異議人接獲裁決書後,不服上開裁決處分,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異議意旨則略以:異議人甲○○向車行租用的汽車車牌為00-0000號,且異議人於98年12月13日凌晨1時10分許因酒駕被開紅單後,就沒有再向車行租用其他汽車,爰依法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等語。
三、按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⑵另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⑶再依同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
6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⑷又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⑸此外,再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33條第1項、第
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
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
2款情形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各記違規點數1點」,同條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2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各記違規點數2點」。
四、經查:㈠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
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經警先後依法舉發,而由原處分機關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0份及違規採證照片16張附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均堪以認定。又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附表編號1、2、7至10)、7463-GJ號(附表編號5)自小客車所有人 黃志明 於本院調查時供稱:
車牌號碼0000-00號(附表編號3、4)、UH-5178號(附表編號6)自小客車係車主 辜俊傑鄭寬裕 借給伊使用的等語(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412號卷第28頁反面),是本件自應由證人黃志明提出異議人向其租用如附表所示自小客車之相關租賃文件資料,以佐認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是否為異議人所為。
㈡又本件異議人甲○○主張其並未向車行(按即證人黃志明)
租用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而堅詞否認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有刑事聲明異議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412號卷第6、7頁),而經本院檢視證人黃志明所提出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2份(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412號卷第29、30頁),異議人向證人黃志明租用之自小客車之車牌號碼分別為QF-9486號、YV-6076號,均與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件無關,另再參以證人黃志明於本院調查時亦不否認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件有部分並非異議人所為等情節(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412號卷第28頁正、反面),在在均足認異議人所稱:未向證人黃志明租用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等語,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至證人黃志明所提出長期租賃契約書/換車紀錄表1紙(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412號卷第33頁),內容雖記載異議人向其租用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等情,然該長期租賃契約書/換車紀錄表僅係證人黃志明所自行記載之文件,並無異議人之簽名確認,本院自難僅以該長期租賃契約書/換車紀錄表所載內容,而逕認異議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有向證人黃志明租用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是以上述,異議人辯稱其並未向證人黃志明租用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等情,應屬可信,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均非異議人所為,亦堪推認。
㈢綜合上述,參酌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
1款、第40條、第53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2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均係以汽車駕駛人為處罰對象,而異議人既已舉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件均非其所為,原處分機關仍予裁罰,即有未恰。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予撤銷,另為異議人均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編│違規車輛│車輛所│違規行為│違規時間、│舉發通知單案│裁決書案號│本案案│裁罰情形(新││號││有人││地點│號││號│臺幣)│├─┼────┼───┼──────┼─────┼──────┼─────┼───┼──────┤││9S-6567│黃志明│闖越紅燈│98年12月29│99年1月13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2,700元││1│自小客車│││日15時12分│高市警交相字│日高監自裁│聲字第│記違規點數3││││││,,高雄市│第BB0000000│字第裁80-B│412號│點││││││後昌路、煉│號│B0000000號││││││││油廠北門│││││├─┼────┼───┼──────┼─────┼──────┼─────┼───┼──────┤│2│9S-6567│黃志明│行車速度超過│98年12月25│99年1月12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1,800元│││自小客車││規定之最高時│日1時41分│高市警交相字│日高監自裁│聲字第│記違規點數1│││││速20公里以上│,高雄市翠│第BB0000000│字第裁80-B│413號│點│││││40公里以下│華路1686號│號│B0000000號││││││││之1前│││││├─┼────┼───┼──────┼─────┼──────┼─────┼───┼──────┤│3│2738-XR│辜俊傑│不遵守道路交│98年12月22│99年1月8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900元│││自小客車││通標線之指示│日21時28分│高市警交相字│日高監自裁│聲字第│││││││,高雄市大│第BB0000000│字第裁80-B│414號│││││││中、自由路│號│B0000000號││││││││口│││││├─┼────┼───┼──────┼─────┼──────┼─────┼───┼──────┤││2738-XR│辜俊傑│行車速度超過│98年12月16│99年1月15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3,000元││4│自小客車││規定之最高時│日9時49分│公警局交字第│日高監自裁│聲字第│記違規點數1│││││速未滿20公里│,國道一號│ZDC120215號│字第裁80-Z│415號│點││││││南下311.45││DC120215號││││││││公里│││││├─┼────┼───┼──────┼─────┼──────┼─────┼───┼──────┤│5│7463-GJ│黃志明│闖越紅燈│98年12月14│99年1月7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2,700元│││自小客車│││日23時49分│高市警交相字│日高監自裁│聲字第│記違規點數3││││││,高雄市軍│第BD0000000│字第裁80-B│416號│點││││││校路郵局前│號│D0000000號│││││││││││││││││││││││├─┼────┼───┼──────┼─────┼──────┼─────┼───┼──────┤│6│UH-5178│鄭寬裕│行車速度超過│98年11月23│98年12月11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1,800元│││自用小客││規定之最高時│日15時32分│高縣警交字第│日高監自裁│聲字第│記違規點數1│││車││速未滿20公里│,台25線9.│NB0000000號│字第裁80-N│417號│點││││││75公里處往││B0000000號││││││││南方向│││││├─┼────┼───┼──────┼─────┼──────┼─────┼───┼──────┤│7│9S-6567│黃志明│行車速度超過│98年11月20│98年12月16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1,800元│││自小客車││規定之最高時│日16時21分│高市警交相字│日高監自裁│聲字第│記違規點數1│││││速20公里以上│,高雄市翠│第BD0000000│字第裁80-B│418號│點│││││40公里以下│華路1686號│號│D0000000號││││││││之1前│││││├─┼────┼───┼──────┼─────┼──────┼─────┼───┼──────┤│8│9S-6567│黃志明│不遵守道路交│98年11月19│98年12月8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900元│││自小客車││通標線之指示│日0時4分│高市警交相字│日高監自裁│聲字第│││││││,高雄市大│第BC0000000│字第裁80-B│419號│││││││中、自由路│號│C0000000號││││││││口│││││├─┼────┼───┼──────┼─────┼──────┼─────┼───┼──────┤│9│9S-6567│黃志明│闖越紅燈│98年11月19│98年12月8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2,700元│││自小客車│││日1時6分│高市警交相字│日高監自裁│聲字第│記違規點數3││││││,高雄市大│第BC0000000│字第裁80-B│420號│點││││││中、自由路│號│C0000000號││││││││口│││││├─┼────┼───┼──────┼─────┼──────┼─────┼───┼──────┤│10│9S-6567│黃志明│紅燈右轉│98年10月31│98年11月23日│99年2月10│99年交│罰鍰900元,│││自小客車│││日5時49分│高市警交相字│日高監自裁│聲字第│記違規點數3││││││,高雄市凱│第BD0000000│字第裁80-B│421號│點││││││旋、二聖路│號│D0000000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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