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典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典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典亦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7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朱典亦前於9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及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其於99年6月8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381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81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