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黃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1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 許家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8月6日│68,000元│MY0000000││││開元分行││││├──┼──────┼────────┼──────┼─────┼─────┤│02│許家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8月8日│38,000元│MY0000000││││開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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