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國生律師
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其羈押期間行將屆滿,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除已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訊問後當庭宣示外,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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